校車安全是家長最關注的問題之一,每天上學放學,孩子們的交通出行安全牽動著每一個人的心。近日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超員駕駛校車的刑事案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禁止被告人駕駛校車。
案情回顧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的中型校車爆胎,為了節(jié)省修理時間,便將應按二次接送學生改成一次,超員駕駛校車載34人沿317省道行駛至某村路段時被祁東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查該中型校車核載19人,超載15人。祁東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駕駛校車嚴重超載,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核其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行車不規(guī)范,親人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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