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3月26日閉幕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規(guī)定,遇交通事故,經營者應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擅自從事班車客運最高可罰款10萬元。
客車貨車駕駛員 連續(xù)駕駛不得超4小時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站(場)、公交站(場)等交通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xiāng)總體規(guī)劃,并在土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道路運輸及相關業(yè)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價格政策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超過4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且駕駛員24小時之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為旅客、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如遇事故 經營者應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
《條例》強調,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期限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客運班線經營期滿后,原取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自行終止;需要延續(xù)經營的,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期滿前重新提出申請。
《條例》指出,在運營中,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不得中途更換車輛或將旅客轉由其他承運人。如遇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車輛機械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xù)行駛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費用。
運輸管理部門 不得對暫扣車輛收保管費
《條例》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和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營運成本等因素確定公共汽車票價,并舉行價格聽證。對殘疾人、軍人、老年人、學生和生活困難特殊群體,應當實行減免票優(yōu)惠。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根據《條例》,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客運經營者擅自轉讓經營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收回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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