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887—1997
前 言
本標準根據(jù)臥鋪客車的特點,對主要性能及技術參數(shù)、安全性和舒適性作了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了臥鋪客車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1998年1月1日以后定型的臥鋪客車產(chǎn)品應符合本標準;1999年1月1日以后生產(chǎn)的臥鋪客車產(chǎn)品應符合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揚州客車制造總廠、中通車輛機械技術開發(fā)公司、丹東汽車制造廠、成都客車廠、廣州客車廠、江蘇省汽車運輸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素芳、賈春蓮、吳冠生、楊思珍、魯國干、黃懷奇、曾廣釗、薛艷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6887—1997
臥鋪客車技術條件
Specification for sleeper 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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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臥鋪客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車長7~12m的臥鋪客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453—1985 織物透氣性試驗方法
GB/T 6323.6—1994 汽車操縱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穩(wěn)態(tài)回轉(zhuǎn)試驗
GB 8410—1994 汽車內(nèi)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 l0802—1989 軟質(zhì)聚氨酯泡沫塑料
GB 10807—1989 軟質(zhì)泡沫聚合材料壓陷硬度試驗方法
GB 10808—1989 軟質(zhì)泡沫塑料撕裂性能試驗方法
GB ll709—1989 客車產(chǎn)品質(zhì)量定期檢查試驗規(guī)程
GB/T 12477—1990 客車平順性評價指標及限值
GB l2479—1990 客車防塵密封性限值
GB 12481—1990 客車防雨密封性限值
GB/T 13043—1991 客車定型試驗規(guī)程
GB/T 13052—1992 客車外觀質(zhì)量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
GB/T 13053—1991 客車駕駛區(qū)尺寸
GB/T 13060—1991 客車乘客座椅技術條件
GB 14166—1993 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l4167—1993 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GB l5083—1994 汽車座椅系統(tǒng)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5084—1994 汽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 13094—1997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見表1)。
| 序號 | 術語 | 英文對應詞 | 定義 | 序號 | 圖號 |
| 3.1 | 臥鋪長 | sleeper length | 指靠背上端至調(diào)節(jié)器中心的長度與調(diào)節(jié)器中心至座墊前端的長度之和(對不可調(diào)平鋪,指鋪的前后兩端垂面間的距離) | I1+I2 | 圖1 |
| 3.2 | 臥鋪寬 | sleeper width | 指臥鋪座墊下平面框架的寬度 | W1 | 圖2 |
| 3.3 | 臥間距 | distance between sleepers | 沿基準Y平面,前后兩臥鋪座墊前緣之間的距離 | L | 圖3 |
| 3.4 | G點 | G point | 在臥鋪中心平面上,當臥鋪靠背角調(diào)至最大角度時,同靠背下緣相切的垂線與座墊上表面的交點 | 圖1 | |
| 3.5 | R′點 | R’point | 在臣鋪中心平面上,座墊上距G點水平距離為100mm的點 | 圖1 | |
| 3.6 | 鋪間高 | distance between lower and upper sleeper | 雙層臥鋪中,下層臥鋪上R’點至上鋪下表面的距離 | H1 | 圖3 |
| 3.7 | 上鋪高 | upper sleeper height | 雙層臥鋪中,上層臥鋪上R’點至車內(nèi)項的距離 | H2 | 圖3 |
| 3.8 | 臥鋪靠背角 | angle of sleeper back | 在臥鋪中心平面上,臥鋪靠背后平面與垂線的夾角 | α | 圖1 |
| 3.9 | 安全腳蹬 | end safety unit | 置于臥鋪座墊前端高出座墊前端平面,用于限制旅客乘臥進前躥的裝置 | 圖3 | |
| 3.1 | 護欄 | side safety fence | 置于臥鋪過道側及上鋪側窗外,用于防止旅客乘臥進跌落的保護裝置 | 圖3 | |
| 3.11 | 護欄高 | height of side safety fence | 與護欄或護欄作用的構件上表面相切的Z平面至座墊上表面間的最小距離 | H3 | 圖3 |
| 3.12 | 安全腳蹬高 | height of end safety unit | 與安全腳蹬上緣相切的Z平面至臥鋪座墊 前端上緣的距離 | H4 | 3 |


4 技術要求
4.1 整車
臥鋪客車應按經(jīng)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并應符合有關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4.1.1 后懸
后懸(不包括尾梯)應不大于軸距的65%;并最大不超過3.5m。
4.1.2 輪距
前輪距與后輪距之比應不小于1.05。
4.1.3 燃油箱容量
應能滿足500 km續(xù)駛里程的燃油消耗量。
4.1.4 動力性
a)臥鋪客車的比功率應不小于8.5kW/t;
b)臥鋪客車由靜止起步換檔加速到50 km/h的時間應不大于30 s。
4.1.5 穩(wěn)定性
4.1.5.1 臥鋪客車在整備質(zhì)量狀態(tài)下,其靜態(tài)側翻角應不小于32°。
4.1.5.2 臥鋪客車在廠定最大總質(zhì)量狀態(tài)時,在0.4g橫向加速度作用下,車身的側傾角應不大于7°。并應具有不足轉(zhuǎn)向特性。
4.1.6 平順性
臥鋪客車應有良好的平順性,并應符合GB/T 12477的規(guī)定。
4,1.7 外觀質(zhì)量
臥鋪客車的外觀質(zhì)量應符合GB/T 13052的規(guī)定。
4.2 發(fā)動機和底盤
4.2.1 發(fā)動機的布置應具有良好的接近性;發(fā)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
4.2.2 傳動系應工作可靠,操縱輕便。離合器踏板操縱力不大于245N,機械變速機構的操縱力不大于90N。
4.2.3 懸架的自振頻率應不大于1.65Hz。
4.2.4 底盤的懸架中宜設橫向穩(wěn)定裝置,以提高整車行駛的穩(wěn)定性。
4.2.5 采用氣制動的臥鋪客車,應急制動裝置應采用儲能彈簧制動器,并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4.3 車身
4.3.1 雙層臥鋪的客車不應設車頂行李架。
4.3.2 臥鋪客車出口的數(shù)量、尺寸、設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3094一1997中4.4.1~4.4.8的規(guī)定。
4.3.3 臥鋪布置為上、下雙層時,側窗布置應為上、下雙排。
4.3.4 乘客區(qū)的通道寬應不小于350 mm。
4.3.5 通向安全門的通道應能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暢通,當寬度小于350 mm時,允許采用迅速翻折鋪位等方法加寬通道;若上鋪不能翻折時,應保證上鋪底面距地板高度不小于1200mm。
4.3.6 臥鋪客車車廂應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塵密封性能應符合GB l2479的規(guī)定,防雨密封性能應符合GB l2481的規(guī)定。
4.3.7 發(fā)動機艙、車頂夾層應有隔熱、隔音措施,且采用不易燃或自熄性材料。
4.3.8 車身內(nèi)壁、內(nèi)頂、內(nèi)外裝飾件應采用耐光照、不易燃的材料,其阻燃性要求應符合GB 8410的規(guī)定。
4.3.9 各加油、加水、放氣口等的位置應便于操作。
4.3.10 臥鋪客車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可采用自然通風和強制通風相結合的措施。應保證乘客能主動控制自然通風裝置,強制通風裝置應能保證供給每位乘客的外界清潔空氣量不小于20 m3/h。
4.3.11 臥鋪客車宜采用獨立暖風裝置和冷氣裝置。
4.3.11.1 采用暖風裝置時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a)當外界溫度為-10℃時,應能保證駕駛員頭部與腳部處環(huán)境溫度不低于10℃,并要求在30 min內(nèi)達到;
b)在外界溫度為-10℃,車速為50km/h時,應能保證乘客座椅處(距地板高度100mm)的溫度不低于10℃;
c)暖風出口的布置,應使車廂內(nèi)溫度均勻,且不能直接朝向乘客。
4.3.11.2 采用冷氣裝置時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a)當外界溫度為35℃時,應能使車內(nèi)與外界溫度之差不小于7℃;
b)冷氣出口分布應均勻,并且風向可由乘客自由調(diào)節(jié)。
4.3.12 臥鋪客車宜采用衛(wèi)生間。
4.3.13 在車廂的前、中、后應分別安裝至少各一個滅火器。
4.3.14 駕駛區(qū)和駕駛員操作位置的尺寸范圍應符合GB/T 13053的規(guī)定。
4.3.15 儀表均應有照明,儀表板及儀表臺應采用無反光的面板,儀表板的板面應盡可能與駕駛員的下視界線垂直。
4.3.16 在車輛行駛中駕駛員需經(jīng)常使用的裝置如轉(zhuǎn)向指示器、喇叭等的開關宜裝在轉(zhuǎn)向柱管上,在行駛中需操作的開關或觀察的監(jiān)視、報警裝置應裝在駕駛員正前方向的儀表板上,在停車時才操作的開關或觀察的信號可安裝在駕駛員側面儀表板上。
4.3.17 車內(nèi)照明裝置及其在風窗玻璃、視鏡等處的反射光線,不應使駕駛員眩目,并應避免在風窗玻璃上出現(xiàn)幻影,形成錯覺。
4.3.18 臥鋪客車的視野要求
臥鋪客車的視野除應符合GB 15084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通過下視鏡應能看到風窗玻璃前下方長1.5m,寬3m的范圍內(nèi)的地面;
b)前盲區(qū)的長度不大于3m;
c)正前方視野應能看到距保險杠前方12 m,高5m的交通信號燈;
d)通過內(nèi)后視鏡應能看到乘客門處及乘客的活動情況。
4.3.19 地板應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蝕、能濕洗等性能,并采用摩擦系數(shù)較大的護面材料,地板的連接處及地板與護板接縫處應進行密封處理,地板上的操縱桿孔應裝防塵套。
4.4 臥鋪
4.4.1 外形尺寸及調(diào)節(jié)角度
a)臥鋪長度不小于1800 mm;可調(diào)式臥鋪座墊的長度宜不小于1070 mm;
b)臥鋪寬不小于450mm;
c)臥鋪靠背角調(diào)節(jié)范圍(見圖1,α角)應不小于50°;
d)護欄高不小于150 mm。
4.4.2 排列形式及相關尺寸
a)臥鋪布置應為縱向;
b)臥間距應不小于1400 mm;
c)相鄰兩臥鋪(每位乘客乘臥的鋪)橫向間距應不小于350 mm;
d)雙層布置時上鋪高應不小于780 mm;鋪間高應不小于750 mm。
4.4.3 材料
4.4.3.1 臥鋪的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非金屬材料在-40℃~50℃環(huán)境溫度下,應能滿足使用要求。
4.4.3.2 臥鋪使用的各種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特性,并應符合GB 8410的規(guī)定。
4.4.4 舒適性
4.4.4.1 臥鋪軟墊與人體接觸部分的形狀應符合人體工程學的要求,物理機械性能應不低于GB 10802一89中4.4中規(guī)定的一等品的性能指標;
4.4.4.2 臥鋪與人體接觸部分的護面材料,應具有較好的透氣性,其透氣量不小于0.06m3/m2·s。
4.4.5 安全性
4.4.5.1 臥鋪的支承立柱、框架的固定、安裝應牢固可靠,強度要求應符合GB 15083的規(guī)定。
4.4.5.2 臥鋪及調(diào)節(jié)器的使用性能應符合GB/T 13060一91中3.4.1~3.4.4的規(guī)定,強度要求應符合GB 15083的規(guī)定。
4.4.5.3 雙層臥鋪的上鋪兩側應有防護措施,靠側窗側應安裝不用工具即可拆卸的活動護欄。下鋪應低于側窗下沿,其距離應不小于150 mm。
4.4.5.4 每張臥鋪的前端應設高度不小于250 mm的安全腳蹬,其強度應滿足使用要求。
4.4.6.5 每張臥鋪應安裝至少二點式安全帶,安全帶的性能應符合GB 14166的要求,安全帶安裝固定點應符合GB l4167的要求。
4.4.5.6 供上鋪乘客上下的扶梯,應安裝牢固、可靠,且上下方便。
4.4.5.7 臥鋪表面及乘客身體可能觸及的部位,不應有任何尖狀突出物?蚣芗暗装逋饩墸瑧哂邪霃綖5mm以上的圓角。
4.4.5.8 臥鋪的支承立柱、扶梯、護欄表面宜采取軟化包覆措施。
4.4.6 外觀質(zhì)量
4.4.6.1 臥鋪護面應整潔顏色一致,不應有線頭、脫色、污跡及機械性破損和劃傷。
4.4.6.2 臥鋪護面縫合部位不允許有漏縫、開縫、脫線、跳線等缺陷?p制加工所用縫線質(zhì)量和縫制工藝,應保證不低于護面材料的強度,在正常使用和試驗條件下,不應早期損壞。
4.5 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
4.5.1 電氣設備
4.5.1.1 發(fā)電機輸出功率應能滿足車上電氣設備使用的需要。
4.5.1.2 蓄電池應牢固地安裝在能防泥、通風的箱框內(nèi),其位置應在地板下面、靠近車身裙部處,并從車外易于接近和拆裝。蓄電池的容量應滿足各種用電設備的需要。
4.5.1.3 車廂內(nèi)外照明及信號裝置的配光性能和技術條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4.5.1.4 車廂內(nèi)外照明及信號裝置的種類及其代號見表2.
表2 照明、信號裝置的種類及其代號
|
代號 |
名稱 |
代號 |
名稱 |
代號 |
名稱 |
|
1 |
照明燈 |
10 |
倒車燈 |
19 |
倒車聲響器 |
|
2 |
霧燈 |
11 |
制動燈 |
20 |
開門指示燈 |
|
3 |
前轉(zhuǎn)向信號燈 |
12 |
門燈 |
21 |
后反射器 |
|
4 |
側轉(zhuǎn)向信號燈 |
13 |
踏步燈 |
22 |
行李艙燈 |
|
5 |
后轉(zhuǎn)向信號燈 |
14 |
車廂燈 |
23 |
限位警報器 |
|
6 |
前位燈 |
15 |
駕駛區(qū)頂燈 |
24 |
發(fā)動機艙燈 |
|
7 |
牌照燈 |
16 |
電嗽叭 |
25 |
危險報警閃光燈 |
|
8 |
示廓燈 |
17 |
轉(zhuǎn)向聲響器 |
|
|
|
9 |
后位燈 |
18 |
低氣壓報警器 |
|
|
4.5.1.5 車廂內(nèi)外照明及信號的基本裝置與選用裝置見表3。
表3 基本裝置與選用裝置
| 裝置 | 臥鋪客車長,m | |
| 7.0~9.0 | 9.0~12 | |
| 基本裝置代號 | 1,2,3,5,6,7,8,9,10,11,13,14,15,16, | 1,2,3,4,5,6,7,8,9,10,11,13,14,15,16, |
| 18,19,20,21,24,25 | 18,19,20,21,24,25 | |
| 選用裝置代號 | ||
表4 照明及信號裝置的數(shù)量、光色及安裝位置
| 序號 | 名稱 | 數(shù)量 | 光色 | 安裝位置 | 備注 |
| 1 | 門燈 | 每門一個 | 白色 | 乘客門上方或下方 | |
| 2 | 踏步燈 | 每門一個 | 白色 | 車門踏步處 | |
| 3 | 車廂燈 | 白色 | 車廂內(nèi)頂 | 數(shù)量按照度要求 | |
| 4 | 駕駛區(qū)頂燈 | 1 | 白色 | 駕駛室內(nèi)頂 | |
| 5 | 電喇叭 | 1 | 車廂前部,具體位置不作規(guī)定 | ||
| 6 | 轉(zhuǎn)向聲響器 | 1 | 不作規(guī)定 | ||
| 7 | 低氣壓警報器 | 1 | 儀表板處 | ||
| 8 | 倒車聲響器 | 1 | 不作規(guī)定 | ||
| 9 | 開門指示燈 | 每門一個 | 紅色 | 儀表板左側 | |
| 10 | 反射器 | 2 | 紅色 | 在車輛后端,具體位置不作規(guī)定 | |
| 11 | 行李艙燈 | 每廂一個 | 白色 | 行李艙內(nèi) | |
| 12 | 限位警報器 | 1 | |||
| 13 | 發(fā)動機艙燈 | 1 | 白色 | 發(fā)動機艙內(nèi) | |
| 14 | 危險報警閃光燈 | 1 | 黃色 | 車身前后圍處 |
4.5.1.7 表4中各種燈具、聲響器和警報器允許采用復合結構。
4.5.1.8 臥鋪客區(qū)內(nèi)的照明及乘客門處的車外照明應能獨立控制,其照明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a)在離地板1m高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20 lx(白熾燈)和40 lx(熒光燈);
b)在通道的地板表面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15 lx(白熾燈)和30 lx(熒光燈);
c)踏步板表面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10 lx(白熾燈);
d)乘客門處的車外照明,在距門1m遠,離地面1m高處的平均照度不小于10 lx(白熾燈)。
4.5.2 電氣線路
4.5.2.1 電路系統(tǒng)應安裝電源總開關,操縱總開關,可切斷蓄電池電源。
4.5.2.2 在駕駛員便于操縱的位置,宜裝置應急開關,可迅速切斷蓄電池電源,關閉油路,同時自動接通危險報警閃光燈、發(fā)出危險信號。
4.5.2.3 各種導線的截面積應與所通過的最大電流相適應,不得超負荷使用。
4.5.2.4 電線應扎成線束,排列整齊,絕緣良好,固定牢靠,防止遭受機械損傷,并能耐受發(fā)動機艙中的溫度和濕度。各線束中的電線兩端應有編號或用不同顏色,以示區(qū)別。
4.5.2.5 電線接頭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4.5.2.6 各種電器的供電線路均應裝保險絲或斷路開關。
4.5.2.7 各種電器應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可靠接地,
5 試驗方法
5.1 操縱穩(wěn)定性按GB 6323.6的有關規(guī)定。
5.2 非金屬材料的阻燃特性按GB 8410的規(guī)定。
5.3 臥鋪軟墊的壓陷硬度,撕裂性能按GB l0807和GB 10808的規(guī)定。
5.4 臥鋪護面材料的透氣性按GB 5453的規(guī)定。
5.5 臥鋪及調(diào)節(jié)器的強度按GB 15083的規(guī)定。
5.6 其余各項試驗方法按GB/T 13043的有關規(guī)定。
6 檢驗規(guī)則
6.1 產(chǎn)品檢驗有:
a)定型試驗;
b)質(zhì)量定期檢查試驗;
c)出廠檢驗。
6.2 產(chǎn)品的定型試驗規(guī)則按GB/T 13043的規(guī)定,臥鋪客車產(chǎn)品質(zhì)量定期檢查試驗按GB 11709的規(guī)定。
6.3 出廠檢驗的要求如下:
a)生產(chǎn)廠應對臥鋪客車所裝用的總成和零部件質(zhì)量負責;
b)每輛臥鋪客車必須進行車速里程表校正、制動性能測定、排放測定、前照燈燈光調(diào)整和淋雨試驗;還應按4.4.6的規(guī)定對臥鋪的外觀質(zhì)量進行檢查;
c)每輛臥鋪客車應經(jīng)生產(chǎn)廠質(zhì)量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6.4 用戶有權對臥鋪客車進行質(zhì)量檢查,并做短距離路試復查(一般不超過30 km)。對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臥鋪客車,生產(chǎn)廠有責任及時返工。
6.5 每輛出廠的臥鋪客車,必須附有《使用說明書》一冊以及按《使用說明書》所規(guī)定的隨車工具一套。
6.6 臥鋪客車出廠后,用戶應執(zhí)行客車技術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從出廠之日起一年內(nèi)及行駛里程不超過2500 km時,出現(xiàn)因產(chǎn)品質(zhì)量而引起的機件損壞(不包括技術文件內(nèi)注明的易損件)或不能繼續(xù)正常運行時,生產(chǎn)廠應負主要責任。
7 標志、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臥鋪客車的商標和型號標記必須裝在車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7.1.2 臥鋪客車必須裝置產(chǎn)品標牌,標牌應裝在車廂內(nèi)壁乘客門上方。
7.1.3 臥鋪客車的標牌應標明產(chǎn)品名稱、型號、發(fā)動機功率、整車廠定最大總質(zhì)量、廠定最大載客人數(shù)、外形尺寸(汽車長、車寬、車高),車輛編號、出廠日期和生產(chǎn)廠名。
7.1.4 發(fā)動機的標志應標明其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印在發(fā)動機氣缸體側平面上,字體為二號印刷字,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打上星號(☆)。
7.1.5 底盤的標志應具有其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印在金屬標牌上,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打上星號(☆),標牌固定于車架易見部位,字體為一號印刷字。
7.1.6 臥鋪客車的冷氣、暖氣裝置,應在適當部位標明其技術參數(shù),注意事項以及手柄、按鈕等的簡要操作方法。
7.1.7 各種監(jiān)視、報警指示儀表、控制開關、信號裝置等均應按GB 4094的規(guī)定設置圖形標志。
7.2 運輸
7.2.1 采用行駛方式運輸時,應遵守新車行駛的各項規(guī)定。生產(chǎn)廠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加注燃料、潤滑油、冷卻水、蓄電池充滿電。
7.2.2 臥鋪客車需由鐵路或水上運輸時,除按這兩種運輸方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并應注意下列事項:
a)必須用專門吊具或升降臺裝運,并應防止車身和零部件變形損壞;
b)裝運時臥鋪客車之間應保留足夠的間隔,用楔形塊塞好車輪,并用繩索等將客車拉牢,防止車輛滑移;
c)臥鋪客車裝車或裝船后,應拆去電源線,實施駐車制動,掛上低速檔,按需放掉水箱和缸體中的冷卻水,并在明顯位置掛無水標志,關窗鎖門,按需加以覆蓋。
7.3 貯存
7.3.1 臥鋪客車應停放在專用場所,不宜長期露天停放,否則,應有長期露天停放的措施。
7.3.2 停放的臥鋪客車之間應保持一定間隔,按需將水箱和缸體中的冷卻水放掉,掛無水標志。
7.3.3 對貯存期超過一個月的車輛,應向發(fā)動機氣缸內(nèi)加適量機油并空轉(zhuǎn)數(shù)轉(zhuǎn),拆下蓄電池,按技術要求規(guī)定妥善保管。同時,應將客車墊起,使輪胎和懸架卸載,保持輪胎適當氣壓,并清除車身和輪胎上的泥土和油膩,每月對停放情況檢查一次。按有關技術要求給予必要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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