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下午5點,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內保支隊相關負責人會同建湖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來到建湖一長途客運站,對負責該站運營的某客運服務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據(jù)悉,這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簡稱《反恐法》)實施以來,經江蘇省公安廳認定的針對客運企業(yè)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
早在4月27日,民警在暗訪中就發(fā)現(xiàn)該客運站售票窗口存在不實名售票的情形。同時,安檢值守人員還存在對進入候車大廳人員行李安檢不到位的情況。當時,警方就責令該客運站于5月15日前整改完畢,并處警告。
9月26日,警方再次檢查該客運站,對其違法行為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并要求該客運公司立即落實整改措施。10月3日,民警再次檢查時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仍未整改到位,當即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根據(jù)調查得知,該客運企業(yè)長期對進站人員、車輛、物品等不能做到嚴格檢驗管理,在警方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后依然我行我素。警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該企業(yè)處以10萬元罰款,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鹽城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涉及旅館行業(yè)的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依據(jù)《反恐法》處罰的條款也不同。一種是主觀明顯不作為,就拿我市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來說,早在去年4月中旬,阜寧某商務賓館在未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營業(yè),且有未如實登記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情況,警方隨即責令其限期改正;6月17日,警方對該賓館檢查時,發(fā)現(xiàn)依舊有2個房間未如實登記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警方對該賓館予以行政處罰。
8月30日上午,警方在開展旅館業(yè)專項督查工作過程中,再次發(fā)現(xiàn)該商務賓館有4個房間未如實登記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我市警方對該賓館的法人代表以及相關責任人制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查獲經過等材料,并進行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固定。9月2日,依據(jù)《反恐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對該賓館處以10萬元的罰款處罰,對該賓館法人代表劉某及前臺服務人員姚某某、唐某分別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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