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物價局近日出臺了《關(guān)于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船)運行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guī)定,校車運行服務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幼兒園實行“低收費”政策,按照不高于公交車票價格標準,核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
目前,我市校車運營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由地方政府主導,實行公司專營或農(nóng)村客運模式且財政投入資金參與建設、補貼或獎勵的校車,這類校車運行服務費用由價格部門核定。而另一種是家長與車主自愿協(xié)商營運的校車,收費標準由雙方自主商定,但須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市物價局有關(guān)負責人表示,校車運營必須堅持自愿乘坐原則,禁止任何強制乘車并收費牟利行為。收費要充分考慮學生經(jīng)濟承受能力,盡量對農(nóng)村學生實行免費政策。經(jīng)價格部門制定的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標準,學校應在醒目位置與學費標準一同公示,禁止對已經(jīng)購票上車的學生另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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