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校車安全問題再次引發(fā)社會強烈關注。我國校車形式有哪些?其運營概況及存在哪些問題?校車被叫停如何解決部分學生“上學遠”?校車安全是否存在立法空白?如何調劑府際關系?上周,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袁桂林撰文《學校布局調整與校車系統(tǒng)建設研究》,詳細解析我國校車安全發(fā)展問題。
事故原因五大癥結致“校車之殤”
袁桂林分析說,從事故原因分析,校車事件大致是由“車體本身不達標”、“超載現(xiàn)象普遍”、“司機素質較低”、“校車運營混亂和監(jiān)管不力”、“校車立法空白”等五個方面的原因所致。
袁桂林說,目前,我國學校校車大致分為四種形式:學校自備車、學校租用、家長自行組合、私人或社會車輛和校辦企業(yè)聯(lián)合社會企業(yè)一起運營車。嚴格意義上,我國符合標準校車微乎其微,即使目前正在運營的,也存在數量嚴重不足的問題,尤其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qū),學校附近途經客車較少,超載現(xiàn)象無處不在。
立法空白多部門負責致“無人管”
“校車管理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都有不可推諉的責任。目前實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負責?!痹鹆种毖裕汗餐芾?、共同負責最大的弊端,就是無人管理、無人負責,缺乏責任主體。因此,校車究竟隸屬于哪一部門,在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門之間并無明確的職權分工,校車管理還停留在自生自滅、自我管理的階段。
如何破解盡快立法明確責任主體
“早在上世紀60年代中期,美國便實施了強制性的乘校車上學制度,校車已成為美國義務教育的標志符號。中國校車起步晚,發(fā)展較為落后,這本‘欠賬’如何補?”袁桂林參照“美國經驗”提出:建議國務院盡快制定《校車運營條例和管理辦法》,實施校車系統(tǒng)提供政策指導和法律保障;明確責任主體,將校車系統(tǒng)建設作為教育服務的內容;調節(jié)府際關系,為實施校車系統(tǒng)提供內在協(xié)調機制;倡導政府和市場相結合,保障校車系統(tǒng)運營。
“我國校車系統(tǒng)的實施,僅僅依靠單一政府或市場機制,這是不現(xiàn)實的。而要采取政府和市場相結合模式,即政府出錢買服務,各運營公司通過校車獲得穩(wěn)定性收益,避免市場風險。”袁桂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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