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陽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條例》目的是通過改善公共交通狀況,解決城市交通擁堵、群眾出行不便等問題。
《條例》規(guī)定,公交車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和新增車輛所需資金由政府投資,納入城市建設投資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
對于城市公共交通的運營成本費用和政策性虧損,市、縣政府應建立審計、評價制度及財政補貼、補償機制。對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者因低票價和承擔社會福利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給予等額的補貼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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