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30余輛停運的304路公交車停靠在終點站糧校路邊。
9月1日,311路公交車停運后??吭诼愤?。
2008年5月6日,501路公交車因運輸公司與車主在進行二級維護的問題上產生矛盾,集體停運約5小時;
5月10日,12輛528A公交車因旅游大巴在天山野生動物園至市區(qū)路段搶客,停運4個多小時;
5月26日,由于不滿線路部分站點與6路公交線重疊,米東區(qū)21輛3路中巴車停運,并阻止6路公交車營運;
8月31日,因車主與運輸公司在車輛產權歸屬問題上產生紛爭,24輛311路公交車停運50余小時;
9月12日、17日,304路公交車車主,因車輛產權歸屬、車輛日常管理費等問題兩次停運共20余小時;
9月17日,305路公交車車主也因車輛產權歸屬、車輛日常管理費等問題停運約2小時;
10月15日,20輛301路公交車的司機,因不滿公司未給其發(fā)補貼而停運,停運11個小時……
10月15日,烏魯木齊20輛301路公交車的司機從當日10時起停運11小時,而由于司機們停運,該線路發(fā)車間隔時間拉大,公交公司不得不調動其他線路車輛來應急。
“公交車怎么動不動就停運,我們上班、孩子上學坐車都耽誤了!”當天早上11時許,在301路幼師站等車的市民朱女士得知該線路車輛停運后抱怨道。
據記者了解,從2008年5月至今,首府先后有7條公交線路出現過停運情況,最長的一次停運時間達50多小時,值得注意的是,這7條線路均為民營或帶民營性質的線路。
補貼發(fā)晚了要停運
10月15日的停運事件發(fā)生后,記者曾采訪了公交301路的司機艾先生,他表示,當日停運的原因是:“聽公司說301路是承包路線沒有發(fā)補貼……”
艾先生所提到的“補貼”,指的是政府撥給公交司機的補貼,按綜合獎形式來發(fā),每月350元。當晚21時,在停運11個小時后,包括艾先生在內的停運司機各自拿到了700元補貼,停運事件就此收尾。
事后,負責301線路運營的烏市公交興盛巴士有限責任公司一負責人王先生介紹,301路是公司旗下5條線路中,惟一一條采取責任制經營、自負盈虧模式的示范線路。由于補貼資金未發(fā)放到位,便決定暫緩發(fā)放,沒想到司機因此停運,公司便從內部流動資金里抽出一部分,墊付給司機們,總算是解決了停運事件。
而記者從301路一位姓陳的司機口中了解到,停運其實就因為該線路部分司機見其他線路司機都拿到了補貼,而自己還沒有,便覺得心里委屈……
合同有糾紛也要停運
2008年9月12日、17日,304路和305路公交車車主停運的原因,則是車主在車輛產權歸屬、車輛日常管理費等問題上與烏市路鑫緣運輸有限公司有矛盾。
記者從烏魯木齊市城市交通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民營公交線路32條,分別由烏魯木齊市路鑫緣運輸有限公司、新疆昊天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負責運營,共850余輛公交車,約占全市公交車數量的1/3。大多數企業(yè)在取得線路經營權后,都是面向社會承包、融資運營。
曾參與304路停運事件的車主王先生說,當時他覺得跑公交能賺錢,而且公司表示,車輛經營期限為8年,到期報廢后,補償款歸車主,所以他也沒仔細看合同就簽了。
可后來車主們發(fā)現合同上簽的車輛經營期限只有4年,而且4年到期后,車輛歸公司所有。車主們便要求重新簽約,但公司卻不同意,最終車主們停運,路鑫緣運輸有限公司受到了市城市交通局的處罰。
能不能多協商少停運
烏魯木齊市城市交通局客運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從2003年開始,民營公交開始進入烏魯木齊市公交市場,初期的進入門檻較低,申請線路一經批準,運輸公司就可以開始運營,而且公交線路是無償供給,2007年以前,對民營公交公司的經營方式及如何運營,均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所以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難度。
由于近年來營運成本不斷上漲,經營效益達不到投資者的預期目標,企業(yè)和車主之間、企業(yè)和企業(yè)之間矛盾較多,甚至引發(fā)罷運、堵車等群體事件。每次出現停運后,司機、車主與公司多是通過協商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在協商期間,雙方又缺乏信任。
在301路公交車停運時,興盛巴士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表示過,如司機們有問題,可以派代表與他們商討,其他司機先繼續(xù)運營。但301路公交司機艾先生則表示,司機們擔心口頭承諾無人兌現,便沒有派代表去協商,繼續(xù)停運。
民營線路司機表示,目前民營線路上,大小決策都由公司決定,決定好了直接通知車主,很少有征求車主和司機意見的。
對于平時如何與公司溝通,也成了司機、車主的難題。因此,有些車主建議成立一個類似于“業(yè)主委員會”或“律師協會”之類的行業(yè)協會,選出專人來反映他們的情況,與管理方進行不定期互動交流,也可以避免矛盾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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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停運將受處罰
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11月通過了《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并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使對公交企業(yè)經營行為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據。
《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不得采取單車融資、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經營權。但由于現在營運的32條民營公交線路,都是在2007年以前審批的,所以對這些線路的經營方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辦法,考慮到原有投資者的利益,在他們經營期滿后,由企業(yè)全額投資經營,否則,城市交通局可取消企業(yè)線路經營權。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新的經營者。
城市交通局客運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公交線路發(fā)生公交車停運情況時,城市交通局將責令所屬公交公司限期恢復運營,如公交公司未能在限期恢復營運,城市交通局將調派車輛在該線路運營,保證市民的出行。對發(fā)生停運問題的企業(yè),市城市交通局將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和《特許經營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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