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094—1997
前 言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36號法規(guī)03修訂版。對其中與客車結構安全無關或不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內容,本標準未予采用。
本標準的制定將有利于國際貿易和技術交流,促進我國客車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提高。
本標準關系到車輛與乘客的安全,為強制性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T 13094—91《客車通用技術條件》,客車其他標準涉及客車結構安全的內容應按本標準執(zhí)行。
1998年5月1日以后定型的客車產品應符合本標準,但對車輛長大干10 m至12 m的大型客車產品可在1999年1月1日符合4.6.1的規(guī)定。在2000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客車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旅游客車廠、中國公路車輛機械總公司負責起草,西安公路交通大學、廣州客車廠、沈飛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客車廠、丹東汽車制造廠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炳榮、孫鷹、孫家凱、曾廣釗、李超、舒修明、李念陸、袁克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 13094—1997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us construction 代替GB/T 13094—91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客車結構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車長大于7m的單層城市客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和鉸接客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部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410—94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 9656—1996 汽車用安全玻璃
GB 12428—90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GB 14166—93 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安全窗 emergency window
在緊急情況下,可打開或擊碎玻璃以供乘員撤離的側窗和后窗。
3.2 安全頂窗 escape hatch
在緊急情況下供乘員撤離的車頂出口。
3.3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在緊急情況下供乘員撤離的出口。包括安全門、安全窗和安全頂窗。
3.4 出口 exit
供乘員出入車廂通過的地方,包括駕駛員門、乘客門和安全出口。
3.5 通道 gangway
乘客從某(排)座位至其他(排)座位或至乘客門最上一級踏步板邊緣的行走空間。它不包括:
a)座位前面300 mm的空間;
b)踏步板或樓梯上方的空間;
c)座位所占用的空間。
3.6 引道 access passage
由乘客門或安全門至通道的過道。
4 技術要求
4.1 軸載質量和裝載質量
4.1.1 前軸軸載質量應不小于表1規(guī)定的車輛總質量的百分數。
表1 前軸軸載質量 (%)
| 軸荷情況 | 城市客車 | 長途客車、旅游客車 | ||
| 單車 | 鉸接客車 | 單車 | 鉸接客車 | |
| 空載 | 20 | 20 | 25 | 20 |
| 滿載 | 25 | 20 | 25 | 20 |
4.1.3 客車裝載質量及乘客數的確定按GB 12428的規(guī)定。
4.2 車頂承載能力
車頂應能承受相當于整車廠定最大總質量的均布靜載荷,但最大值不超過10 000 kg,鉸接客車按前、后段分別考核。
4.3 防火措施
4.3.1 發(fā)動機艙
4.3.1.1 在發(fā)動機艙內,不得使用易燃的隔音、隔熱材料,或易于浸吸燃料、潤滑油而又無防滲透表皮的材料。
4.3.1.2 應采取預防措施(如合理布置發(fā)動機艙、設置泄油孔等),以避免燃料或潤滑油積聚在發(fā)動機艙內。
4.3.2 燃油供給系統
4.3.2.1 車廂內不允許裝設燃油供給設備。
4.3.2.2 客車在各種使用條件下,供油管路與其接頭不允許有泄漏。一旦發(fā)生燃油泄漏時,絕不允許流到排氣系統和電氣系統。
4.3.3 燃油箱
4.3.3.1 燃油箱應固定牢靠,距客車前端面應不小于600 mm,距客車后端面應不小于300 mm。
4.3.3.2 加油口應從車輛外面接近,如果加油口位于車輛側面,則其與乘客門門框的距離:對汽油燃油箱,不小于500 mm;對柴油燃油箱,不小于250 mm,加油口蓋不允許自行開啟。
4.3.4 電器與導線
4.3.4.1 電路系統應設電源總開關,導線應絕緣良好,固定牢靠,防止遭受機械損傷或腐蝕,并不允許超負荷使用,電器與導線應能耐受其環(huán)境溫度與濕度,尤其能耐受發(fā)動機艙中的溫度、油和蒸氣。
4.3.4.2 除起動機、點火電路(強制點火)、電熱塞、蓄電池及其充電電路外,每項電器的電路均應設置熔斷絲或電路斷電器;對低耗電電器可設置公用熔斷絲或公用電路斷電器,其電流強度不超過16 A。
4.3.4.3 車廂內至少應有兩個照明電路,僅用于進出口處的照明電路可作為其中之一,當一個電路失效時,另一個應能正常工作。
4.3.5 蓄電池
4.3.5.1 蓄電池應安裝牢固,防止短路,并易于接近。
4.3.5.2 蓄電池艙應與車廂隔開,并通風良好。
4.3.6 滅火器和急救用藥物箱
4.3.6.1 應設一個或數個滅火器,其中一個靠近駕駛員座椅;每個滅火器的安裝空間應不小于600mmX200mmX200 mm。在不影響安裝和使用的前提下,此空間允許有局部凸出物。
4.3.6.2 對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應設一套或數套急救用藥物箱。
4.3.7 材料
4.3.7.1 在離排氣管100 mm范圍內,不允許設有任何易燃材料。
4.3.7.2 車廂內壁、內頂、內外裝飾件應采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應符合GB 8410的規(guī)定。
4.4 出口
4.4.1 出口數量
4.4.1.1 乘客門的最少數量見表2。
表2 乘客門的最少數量
| 車輛長 | 乘客門的最少數量,個 | |
| m | 城市客車 | 長途客車、旅游客車 |
| >7~10 | 1 | 1 |
| >10~12 | 2 | 1 |
| >12 | 3 | 2 |
| 注:鉸接客車的前段和后段至少各有一個乘客門。 | ||
4.4.1.2 安全出口的最少數量見表3。
表3 安全出口的最少數量
| 車輛長,m | 安全出口的最少數量,個 |
| >7~8 | 3 |
| >8~10 | 4 |
| >10~12 | 5 |
| 注:鉸接客車的前段和后段分別按單車來確定,前段和后段之間的連接通道不能視為安全出口。 | |
表4 安全頂窗的最少數量
| 車輛長,m | 安全頂窗的最少數量,個 |
| >7~10 | 1 |
| >10 | 2 |
| 注:不論安全頂窗數量多少,只能視為一個安全窗口。 | |
4.4.2.1 乘客門應設在車輛右側,并且至少應有一個位于車輛前半部。兩個乘客門中心距應不小于乘客區(qū)總長的40%,對鉸接客車,其乘客區(qū)長度按前、后段分別確定。
4.4.2.2 客車兩側的出口數應基本相同,同一側的出口應沿車輛長度適當隔開。
4.4.2.3 如設一個安全頂窗,應盡可能靠近車頂中部;如超過一個安全頂窗,則二者相鄰兩邊的間距應不小于2m。
4.4.3 出口最小尺寸
4.4.3.1 出口的最小尺寸見表5。
表5 出口的最小尺寸
| 城市客車 | 長途客車 | 旅游客車 | |||
| 乘客門 | 凈高,mm | 1800 | 1650 | ||
| 凈寬,mm | 單通道門:650,雙通道門:1000 | ||||
| 安 | 安全門 | 凈高,mm | 1250 | ||
| 全 | 凈寬,mm | 550 | |||
| 出 | 位于車輛兩側的安全窗 | 凈面積,mm2 | 3.0×105,此面積能通過一個厚度400mm、截面為400mm×600mm的橢圓柱 | ||
| 口 | 位于車輛兩后端安全窗 | 凈面積,mm2 | 4.0×105,此面積能通過一個厚度400mm、截面為500mm×700mm的矩形體 | ||
| 安全頂窗 | 洞口凈面積,mm2 | 3.0×105,此洞口能通過一個厚度400mm、截面為400mm×600mm的橢圓柱 | |||
4.4.4.1 乘客門應鎖止可靠,在客車行駛時不允許自行開啟。
4.4.4.2 乘客門啟閉時,不應對乘客造成傷害。
4.4.4.3 當客車靜止時,乘客門應能從車內開啟。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乘客門還應能從車外開啟,即使在車外將門鎖住時,仍能從車內開啟此門,車外開門裝置離地高度(空載時)不大于1800 mm。
4.4.4.4 單扇手動門應在其前端鉸接。
4.4.4.5 駕駛員在座椅上應能直接看到每扇乘客門內外乘客的情況,否則應有其它措施解決。
4.4.5 動力啟閉乘客門附加技術要求
4.4.5.1 在緊急情況下,當客車靜止、且車門未鎖時,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不論是否有動力供應,都應能通過控制器從車內或車外開啟。此控制器應有明顯標志,易于識別,且安裝在便于操作,確保安全的地方。
4.4.5.2 應設發(fā)光或音響信號裝置,以便在乘客門未完全關閉時告知駕駛員。此信號裝置可用于一個或數個乘客門。
4.4.5.3 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的結構和控制系統應做到乘客不會被門傷害或夾住。對開式折疊乘客門,應在可能夾住乘客的門邊緣全長上安裝總寬度至少為40 mm的橡膠密封條。
4.4.6 安全門
4.4.6.1 應鎖止可靠,便于從車內、外開啟。門外手柄距地面高度(空載時)不大于1800mm,并設保護蓋。
4.4.6.2 安全門應鉸接于前端,向外開啟角度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開啟,同時設有開啟報警裝置。
4.4.7 安全窗
4.4.7.1 安全窗應采用易于迅速從車內、外開啟的裝置;或采用鋼化玻璃,并在車內其附近明顯部位安放擊碎玻璃的手錘。
4.4.7.2 鉸鏈式安全窗應鉸接于上端,向外開啟,并設有開啟報警裝置。
4.4.7.3 車輛側面的安全窗底邊距地板高度不大于1000 mm;對采用鋼化玻璃的安全窗不小于500mm;對鉸鏈式安全窗不小于650 mm,若其洞口裝有距地板高度為650 mm的護欄,也可不小于500mm,但護欄上方的洞口應符合安全窗最小尺寸的要求。
4.4.8 安全頂窗
4.4.8.1 安全頂窗應易于從車內、外開啟或移開。
4.4.8.2 安全頂窗開啟后,應保證從車內外進出的暢通。彈射式安全頂窗應能防止誤操作。
4.4.9 伸縮式踏步板
4.4.9.1 踏步板應與相應的乘客門或安全門的動作同步。當車門開啟時,它的伸出位置應符合4.5.2的規(guī)定;當車門關閉時,它不應超出車身側圍垂直投影以外10 mm。
4.4.9.2 當動力操縱踏步板伸出時,車輛應不能起動。當車輛行駛或操縱踏步板的裝置發(fā)生故障時,踏步板應保持在收縮位置,且不應妨礙其相應車門的啟閉。
4,4.9.3 踏步板的運動不應對乘客或候車者造成任何傷害。
4.4.9.4 踏步板在伸出位置時,在單通道門踏步板中心放置質量為136 kg的物體或在雙通道門踏步板中心放置質量為272 kg的物體時,該踏步板上任何一點的變形不應超過10mm。
4.4.10 標志
4.4.10.1 每個安全出口應在其附近沒有“安全出口”字樣。
4.4. 10.2 乘客門和安全出口的應急控制器應在其附近標有清晰的符號或字樣,并注明其操作方法。
4.5 車內外布置
4.5.1 通道
4.5.1.1 從乘客門至最上一級踏步板邊緣的引道,應使鉛垂平板(見圖1及表6)通過,此板正面的移動方向,應與乘客走動的方向一致。

表6 鉛垂平板尺寸
| 客車類型 | A |
| 城市客車 | 1100 |
| 長途客車 | 950 |
| 旅游客車 | 850 |
a)在下列位置后面的通道,D2可減少100 mm;城市客車的D1可減至400mm:
——位于后橋中心線前1500 mm處橫向垂直平面;
——位于后乘客門的后邊緣處橫向垂直平面。
b)旅游客車如通道一側或兩側的座椅可橫向移動,且乘客可立即接近座椅操縱機構使座椅返回后,通道寬度能達到300 mm,則可將D1,減至220mm。
4.5.1.3 如在通道中設置供乘客使用的折疊式座椅,則當此座椅折起時,通道應允許圖2和表7所示的測量裝置通過。

表7 通道測量裝置尺寸
| 客車類型 | 城市客車 | 長途客車 | 旅游客車 |
| 下圓柱直徑D1,mm | 450 | 350 | 300 |
| 上圓柱直徑D2,mm | 550 | 450 | |
| 上圓柱高度B,mm | 500 | ||
| 總高,mm | 1900 | 1800 | |
a)城市客車、長途客車:8%;
b)旅游客車:12.5%。
4.5.1.5 從通道至安全門的引道應允許圖3所示兩種測量裝置中的一種通過。如果引道寬度不足300mm時,允許采用迅速翻轉座椅等方式加寬引道。

4.5.2 踏步板
乘客門的踏步板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和最小深度見圖4及表8。

表8 踏步板尺寸
| 客車類型 | 城市客車 | 長途客車 | 旅游客車 | |
| 第一級踏步板 | 最大高度Dmax | 380 | 400 | |
| 最小深度Amin | 300 | |||
| 其它踏步板 | 最大高度Emax | 250 | 350 | |
| 最小高度Emin | 120 | |||
| 最小凈深度Amin | 200 | |||
| 注 | ||||
| 1 如采用機械式懸架,城市客車位于后橋之后乘客門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的乘客門,其Dmax可為430mm,城市客車位于前軸之前的乘客門,其Dmax,可為400 mm。 | ||||
| 2 城市客車位于后橋之后的乘客門,其Emax可為300 mm。 | ||||
| 3 D值應在車輛空載時,在第一級踏步板寬度的中心位置測量。 | ||||
4.5.3.1 座間距(見圖5及表9)

表9 座間距最小值
| 客車類型 | 城市客車 | 長途客車 | 旅游客車 |
| 同向座椅的座間距H | 650 | 680 | 720 |
| 相向座椅的座間距L | 1200 | ||
a)同向座椅的座間距H:從座椅靠背前面至前一座位靠背后面的最小距離(在座墊最高點和地板上方620 mm之間所有高度上水平測量)。
b)相向座椅的座間距L:在橫排座椅面對面布置時,兩個座椅靠背前面之間的最小距離(通過座墊最高點測量)。
c)應在通過單人座椅中心線的垂直平面內進行上述測量,座墊和靠背不得凹陷。
4.5.3.2 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座椅前無護攔或其它遮擋物時,應安裝座椅安全帶,并符合GB 14166的規(guī)定。
4.5.3.3 每一乘客座椅前面的最小凈空間見圖6。

4.5.3.4 座墊上方的凈高度
a)每一座墊的上方應有不小于900 mm的凈高度,它從未下陷座墊的最高點測量。此自由高度的范圍應包括座椅及椅腳的全部面積的垂直投影。
b)在4.5.3.4 a)所述的空間:
——允許前面座椅靠背的突入;
——在該空間上部與車輛內壁毗連的倒置三角形部位(見圖7)允許構件突人;

——在該空間底部與車輛內壁毗連的矩形部位(見圖8)允許管道(如暖氣用)的突入。

4.5.4 其他
4.5.4.1 風窗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或區(qū)域鋼化玻璃,其它窗及車門的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其性能應符合GB 9656的規(guī)定。
4.5.4.2 乘客可能觸及的車身內外部件、構件,不應有尖角和銳邊。
4.5.4.3 如果車廂內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應裝有強制通風裝置,供給每位乘客的外界清潔空氣量應不少于20m3/h。
4.5.4.4 駕駛區(qū)的儀表板、儀表盤應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及其在風窗玻璃、視鏡等處的反射光線不應使駕駛員眩目。
4.5.4.5 車內行李架,應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載能力應不小于40 kg/m2。
4.5.4.6 車頂行李架的圍欄高度應不小于200 mm,井在明顯部位標明允許載荷。
4.6 通過性
4.6.1 客車應能在直徑Φ24m的圓周內運動,而不使其最外點超出此圓周。
4.6.2 當客車最外點在直徑Φ24 m的圓周上運動時,其轉彎通道寬度應不大于6.7m(見圖9)。

4.6.3 將客車以直行方向停于平坦道路上,沿車身外側向地面作一投影線,并將前輪偏轉到相當于轉彎直徑為Φ24m的角度,然后握定方向盤低速起步,車尾最外點T對投影線的外擺值(見圖10):
——鉸接客車不大于1.2m;
——其他客車不大于0.8m。

4.7 扶手
4.7.1 供站立乘客用的扶手
4.7.1.1 將圖11所示的測量裝置放在乘客可能站立的位置上,將搖臂自由繞轉時,至少應觸及兩個扶手。

4.7.1.2 4.7.1.1所述的兩個扶手距地板高度應不小于800 mm,且不大于1900 mm,而且二者中至少有一個距地板高度應不大于1500 mm。
4.7.2 乘客門的扶手
4.7.2.1 踏步板處應設扶手,對雙通道門可安裝中間支柱或扶手來滿足此要求。
4.7.2.2 為保證站在乘客門鄰近地面上或任一級踏步板上的乘客上下車方便,應在圖12所示的陰影范圍內設置扶手,具體要求如下:

a)在垂直方向:位于地面或每級踏步板上方800~1100mm之間;
b)在水平方向:
l)對地面上的乘客:由第一級踏步板外緣向里不超過400 mm;
2)對任一級踏步板上的乘客,由該踏步板外緣向里不超過6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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