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車不嚴格依照車票上的明確約定將乘客運抵目的地,竟在高速公路出口與國道交叉處違法卸客,致使被卸下的一名旅客步行在國道上時,被一輛來歷不明的摩托車撞成十級傷殘。5月30日,福鼎法院依法對原告邱某某訴被告廈門同安中旅興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廈門同安中旅興恒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邱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殘疾賠償金和后續(xù)治療等費用共計56991.29元人民幣。
本案經(jīng)福鼎法院查明:2004年5月11日早晨,福鼎籍農(nóng)業(yè)人口的原告邱某某在福鼎市秦嶼汽車站購買了一張從秦嶼開往惠安的車票,于當天上午9時40分從秦嶼乘坐被告廈門同安中旅興恒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屬下的D/Y2799號大客車前往惠安。可是在當天下午,當該車行駛至福廈高速公路泉州出口與324國道交叉處時,被告未將原告等乘客按約定運抵惠安,而是要求原告等乘客半路下車自行轉(zhuǎn)車前往惠安。原告下車后步行在國道上不久,被一輛來歷不明的摩托車撞倒,致額葉挫裂傷、右頂硬膜外血腫、左股腓骨骨折、鼻骨骨折、左上腿皮膚裂傷。事故經(jīng)泉州市交警支隊豐澤大隊認定:來歷不明摩托車者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邱某某不承擔本起事故責任。事發(fā)當天下午原告在他人的護送下入住福建省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其傷情經(jīng)寧德市中級法院法醫(yī)鑒定為十級傷殘。事后,原告家屬多次與被告交涉要求賠償,但均未果,原告遂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shù)荣M用共計74755.27元人民幣。
福鼎法院認為:原告購買了由被告簽發(fā)的從秦嶼至惠安的車票,并依約乘坐了由被告屬下D/Y2799號負責承運的大客車,由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已經(jīng)確立了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原告上車后,被告應當嚴格按照該車票中明確記載的起止地點的合同約定,將原告從秦嶼車站安全運抵惠安車站,但被告在高速公路運輸途中未能切實履行合同,單方強制變更履行合同地點,把處在弱者地位的原告拋在高速公路出口與國道交叉處,讓原告自行轉(zhuǎn)車前往目的地,原告雖然被動離開被告車輛,但被告對自己的違約行為仍應承擔原告從被違法卸下的地點至惠安站段的風險責任。據(jù)此,福鼎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道路運輸條例》、《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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