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問題,從去年開始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令人欣喜的是,國務院通過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正式公布并施行。這不僅對孩子們、對家長乃至社會來說都是福音,尤其是對農村的孩子們來說,坐上安全的校車已經(jīng)為時不遠了。
仔細閱讀此次公布并實施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一個突出的特點是:明確了校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就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這使解決校車問題有法可依,責任明確。
盡管國家出臺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也并非校車問題就全部解決了,仍然面臨著購車資金、校車購買、校車運營、校車管理等諸多實際問題,仍需市、區(qū)市縣政府認真研究制定具體的措施,確!缎\嚢踩芾項l例》的貫徹落實,確保校車安全,確保孩子們的生命安全。比如,《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然而,由學校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是教師還是其他人員?有無上崗標準?是否給予補貼?補貼由誰發(fā)放?再有,校車購置費用標準是多少,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都給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留出較大空間,需要做實。
針對我市實際情況,筆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專家們提出了建議和對策——
盡快建立市、區(qū)市縣校車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籌相關部門,盡快制定我市的校車管理條例,明確和分解各部門的責任。
我市校車應以實行以區(qū)市縣政府主管,形成財政、教育、公安、交通、質監(jiān)等部門配合,公司化或者企業(yè)化運作的校車管理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在購置校車時,市、區(qū)市縣兩級政府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購置校車資金,市本級財政投入比例應高于區(qū)市縣。要給農村坐校車上學的中小學生每天補助適當?shù)慕煌ㄙM,對校車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應給與適當?shù)难a貼。為了減少購車成本,校車相關的稅費可適度減免。
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尤其是農村學校,在學校布局規(guī)劃調整時,要充分考慮學生上學路途的遠近,切莫盲目并校,既增加財政購置校車負擔,又造成學生交通風險。
